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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
         

商标注册

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 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 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分类参考:商标分类2024版-基于尼斯商标分类第十一版

一、商标注册所需的文件

1、法人名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清晰的商标LOGO、申请书、委托书。

2、个人名义: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清晰的商标LOGO、申请书、委托书。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分两步。

第一步:查询。提交商标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文字商标30分钟内出查询结果;图形商标24小时内出查询结果。 

第二步:申请注册。

①申请阶段:提交文件--当天上报商标局当天返回商标局报送清单;

②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

③公告、注册阶段: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商标局发出注册证。

三、商标注册的时间

1、商标局大约1个月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2、初审公告期3个月;
3、商标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4、我公司会每6个月向客户通报申请商标的最新进展;
5、除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它时间均为预估时间,因为法律没有对商标审查的完成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最终以商标局的完成时间为准。

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商标转让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

一、商标转让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二、商标转让申请的程序

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4-5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一、商标续展所需文件 

1、商标续展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续展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续展申请书。 

二、商标续展的程序 

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4-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 

商标变更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一、商标变更所需文件

1、 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变更申请书; 

3、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盖鲜章的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商标变更的程序 

商标变更完成所需的时间大约为3-5个月左右,整个流程分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变更证明。  

商标许可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如: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品牌商与加盟商之间。

一、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 

1、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书; 

3、商标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许可备案证明。  

商标补证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若发生遗失或者破损,可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一、商标补证所需文件 

1、商标补证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补证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补证申请书; 

3、提供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撤销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一、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所需文件
1、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程序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12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商标异议申请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异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商标异议程序周期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救济措施

1)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驳回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周期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救济措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一、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程序

(一)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程序周期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救济措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答辩程序

(一)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答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答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答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答辩申请书。 

(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答辩程序周期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救济措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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